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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算錯刑期 是算術還是態度問題?

作者:江元慶

這不得不令人愕然──司法院今年捐助了近沒工作借錢管道13億元給「法律扶助基金會」,但因為法律扶助案件欠缺排富條款,且審核機制寬鬆,以致連毒梟都找上門,請求法律扶助,不啻形同全體納稅人拿錢給禍國殃民的毒梟打官司。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沒有對法扶現行運作模式多做檢討,被認為是司改的漏網之魚。

縱觀此次的司改,被遺漏的司改議題至少還有一個──法官的算數問題。

法官的「數學」有問題?

這個問題,看起來似有些無厘頭。不過,來看看這些實際的個案:

一名余姓男子犯了兩個詐欺取財罪,分別被判處8月及7月徒刑。依照刑法規定,「數罪併罰」可以聲請法官裁定「合併應執行刑」。要怎麼裁定出一個適當刑期?雖然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,但還是有個法定限制──各刑的最長刑以上、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。也就是說,余姓男子的應執行刑,是介於8個月以上(各刑的最長刑)、15個月以下(各刑合併的刑期)。但是,高雄地院法官卻裁定:18個月(104年度易字第465號)。

法官如果不知道合併應執行刑的計算規定,那還得了?因此,唯一的可能性是:法官把「8月 + 7月」算錯了。

還有,一名魏姓女子犯了兩件竊盜案,被判處徒刑3月、4月,她被法官裁定應執行刑是5個月。但魏女又被查出犯了一件竊案,被判處3月徒刑。她再訴請裁定應執行刑,因此她的刑期許可範圍是:5月以上、8月以下。但沒想到,基隆地院法官做出的裁定是:9個月(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)。

這是一個「個位數」相加的數學題,法官竟然也會算錯!上述兩案是發生在一審,二審也好不到哪裡去。

一名林姓男子犯下兩案,其中恐嚇取財被判刑1年、強盜罪被判處10年6個月,法官裁定這兩案應執行刑是10年10月。但是,他又犯下一件肇事逃逸案被判刑6月,依法他最高的應執行刑算式是:「10年10個月 + 6個月 = 11年4個月」。不過,台中高分院法官卻算成了:11年8月(104年度聲字第1375號)。

法官多算了4個月的徒借錢不還沒借據刑。然而,這還不是法官「算錯」最多的……

一名鄭姓女子陸續犯了22件毒品案,前20案被合併執行6年8月徒刑,最後的另兩案則各被判處6個月。也就是說,即使她沒有聲請法官裁定,她的刑期最多也只有7年8個月(6年8月 + 6月 + 6月);沒想到,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卻把這道算式算成了「9年2個月」(105年度聲字第2356號)。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,最高法院改判應執行徒刑為7年,鄭女一口氣就少了2年2個月的刑期。

發現了沒?上述這四件個案,從案號顯示出,這並不是一、二十年前的老案,而是最近這一、兩年才發生的。

二審法官算錯刑期,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「錯案」,已經成為最高檢察署的常態案件。能夠成為法官,基本數學當然不至於會成為問題。何況,「裁定應執行刑」並不是需要開根號的複雜數學題目。但是,為什麼它會成為審判內部的問題,而且還散見在一、二審裡?

甚至於,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,案件又回流到最高法院,由三審法官花費力氣去批改一、二審法官算錯的數學題,且必須再耗費時間撰寫判決書,形成審判內部自我加重案件量,惡性循環的耗損司法資源。

其實,法官的數學能力並沒有問題。問題是出在法官辦案的「態度」:辦案草率、不夠認真,以致不過是區區幾年幾月的加總都會算錯。

不得不令人驚心的是,在法官如此辦案態度下,台灣各個監獄裡,有多少受刑人可能因為不懂法律、或沒有發現法官算錯刑期,而被冤了、多坐了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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